居于共管物业(Strata)的加国屋主可要留意了,物业如果出现漏水问题时,一定要找出根源及依足程序逐步处理,否则可能变成索偿无门。卑诗上诉法院上周五(1月5日)裁定,一位因天花长期渗水而承受损失的业主败诉,法官主要认为没有证据显示,楼上的屋主在处理漏水问题时有所疏忽。
这位姓沈的温哥华居民(ShangChenShen)所住单位自2009年中漏水两年有多,她控告楼上八楼单位屋主失责,但卑诗最高法院2016年7月判沈姓事主败诉。沈业主向本报表示,不欲中文名字见报。
沈业主住在温市中心西端英吉利湾(EnglishBay)旁BeachAvenue1900号路段的高层公寓七楼。法院文件显示,她所住单位从2009年5月至2011年12月间,天花板共漏水8次,她指楼上八楼的屋主万有棣(YoutiWan),与友人兼地产代理EdithChan(陈太)疏于处理,导致楼下她的单位受损严重;她控告两人有过失行为,索偿30万元,包括漏水修理费、家具衣服等损坏和房屋折旧等损失。
不过,协助管理八楼单位的陈太在原审的宣誓书中逐一陈述漏水问题,表示她并不清楚漏水的实际原因,但她有把漏水情况转告业主万有棣,而万的保险公司已支付修理费,她也有替单位做维修。
八楼的屋主万有棣于2014年4月6日去世,去世前她把房屋产权移转给AllisterDavid Chan,亦即陈太的儿子。
原审法官认为,陈太负责万有棣生前的房产管理责任,负责处理沈业主与万有棣之间的纠纷,但没证据显示陈太处理漏水问题有疏忽过失。虽然陈太没提供万有棣联络方法给沈业主,不代表陈太没向万有棣即时传达漏水问题;陈太有安排修东西的人处理房子漏水,也无证据显示漏水与陈太有关,最高法院遂判处沈的申索无效。
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,认为原审法官犯了9个错误,包括全盘接受陈太的宣誓书、不接受大厦物业管理委员会支持她的陈述等,但不获上诉法院法官接纳。
沈业主星期日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,她对判决感失望,认为错在第一次开庭时,误信当时代表律师叫她不要出庭,事后才发现代表律师根本就没有把漏水的报告与证据呈给法庭,导致原审法官认定她没有及时提供证据。她说,没想到上诉法院又认定之前该提供却未提供的证据,后来再补证也无效。沈还提出,到了2017年她住的房子继续漏水,但上诉法院认为,新的漏水问题与案中提及2009年至2011年间的漏水案不能混为一谈,所以判沈业主败诉。
沈表示,暂未决定是不是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,因为最高法院通常仅受理与全国有关案件。她可能选择控告前代表律师失职;也可能因2017年的新漏水事件,而起诉现任屋主AllisterDavid Chan。
对于沈业主的指控与说法,本报记者星期日致电陈太,她表示个案经过多年诉讼后,上诉法院仍裁定对方败诉,她指裁决合理,希望尊重法院判决。
居住在共管物业(Strata)的屋主,遇到楼层单位之间漏水问题,该怎么样处理?大温资深物业管理经理和保险业者认为,业主立案法团没有法律责任去维修一个分契单位内的问题,除非是立案法团的疏忽或是公共维修工程所造成;相关漏水单位业主,应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,并由保险公司裁定责任归属。
大温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梁雄杰星期日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,遇到楼上单位漏水到楼下单位的时候,一般做法是要到楼上的单位查看漏水的原因,这些原因可包括浴缸满溢、淋浴间水漏在地台上、马桶胶圈老化漏水,以及浴缸边漏水等。发生这类情况,基本上与业主立案法团无关:“一般来说,业主立案法团没有法律责任去维修一个分契单位里面的问题,除非是法团的疏忽,或者是法团须在分契单位内打开墙身或天花板而做维修所造成。”
他说,相关漏水单位的业主,应循各自购买的家居保险索赔,共管物业的保险只是限于大楼的公众地方、公众设施,以及《分契物业法》内列明的业主立案法团需为大厦分契单位购置发展商所建装之物品,如墙身及地台覆蓋物等。分契单位内之个人物品以及设施,业主要自行购买其家居保险。
此外,大温资深保险经纪赖先生(StevenLai)向本报表示,自行购买家居保险的业主,遇到漏水问题,应第一时间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报索赔,同时也能联系涉事的楼上单位业主。他说:“单位发生漏水的原因十分复杂,很多情况都可能会出现,比如人为问题、大楼结构问题、天灾等情况都可能会导致破坏导致漏水,保险公司会派专人前来调查,裁定责任归属。”
他也提醒居住在共管物业的屋主,要重视自行购买自己的家居保险;一般共管物业大楼的保险,没有责任去维修一个分契单位里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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